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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法令依據
 

法源:區域計畫法第5條
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與辦理單位:區域計畫法第6條

  • 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應為各該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

  • 本計畫「屏東縣區域計畫」之擬定機關為屏東縣政府

  • 參考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政策說明」之指導,本計畫由縣府城鄉發展處主辦,並成立縣府內跨局室工作小組,由縣長擔任召集人

計畫年期:至民國115年(依循全國區域計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