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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法令依據
法源:區域計畫法第5條
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與辦理單位:區域計畫法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應為各該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
本計畫「屏東縣區域計畫」之擬定機關為屏東縣政府
參考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擬定區域計畫政策說明」之指導,本計畫由縣府城鄉發展處主辦,並成立縣府內跨局室工作小組,由縣長擔任召集人
計畫年期:至民國115年(依循全國區域計畫)